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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旅游者及旅游服务从业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3号),并经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规定》虽然只有短短二十六条,但涉及起诉主体、二霸王条款、行程约定、行李丢失等诸多现实问题,对目前旅游纠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尤其是《规定》中第二条规定了集体合同的个人诉权,不失为一个人性化之举。在公法介入的同时,《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为意思自治留有余地,该规定也为旅游者和旅游服务从业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该格外注意的地方。
 
     针对新的法律规定,区旅委迅速安排组织了区内旅游企业,特别是旅行社企业,认真学习研究该《规定》,在保障游客权益的同时,规范各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和谐、诚信、良好的旅游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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